文化企业转制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9-04-20
【中华财税网2009/4/20信息】 关于文化企业的税收规定,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这两个文件在2008年12月31日已经停止执行。在这之后,文化企业转制的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连续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规定了文化企业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缴增值税。
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通知所适用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财税〔2009〕31号文件和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明确了具体优惠项目及操作方案。如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款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明确了政策衔接问题。财税〔2009〕31号文件第八款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3.扩大了优惠范围。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九款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