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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节税点

录入时间:2009-02-18

【中华财税网2009/2/18信息】  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取消原来"两法"并存的局面。新税法将实行"五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新法实施后,作为企业创建者及管理者,最关心的无非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前瞻性、综合性安排,在新税法之下寻找新的筹划点。那么,在公司成立前如何前瞻性地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进行筹划呢?又如何定位自己的公司呢? 

  一 纳税人身份如何选择 

  此次统一纳税人的身份意味着税收待遇的统一,也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了意义。 

  新法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定义企业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同时,现行规定,这部分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中不同的适用情况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日本安泰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办事处,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提供售后服务。该公司董事长在美国参加地区性经济论坛会议期间,与中国的A公司签订了销售安泰公司产品的合同。产品的运输提供均由A公司负责。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因此安泰公司直接交易所得应纳税款不应由该公司办事处交纳,而应由支付该公司所得的A公司代扣代缴,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二 企业组建形式如何选择 

  企业在选择组建形式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税务负担,所以企业要权衡利弊,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如果建立公司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所获得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办法。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只对各个合伙人按分得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从税负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高于合伙企业。 

  第三,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在纳税人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组建形式上可以选择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按25%税率(符合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为6.75万元(25%X=35%X-0.675)(0.675为速算扣除数)时,税收负担是一样的,这是不计分红的影响,若考虑分红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这个点就大于6.7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私营企业轻,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私营企业重;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税务负担基本一致。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 机构设置如何选择 

  上面提到的应纳税所得额6.75万元,对于公司规模的局限性太大,不符合公司的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通过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盈利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少盈利就少纳税的目的。 

  这样,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就会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说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例: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A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1-20%)×(25%-20%)=25.13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73万元。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02(25.75-25.73)万元。 

  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例: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 

  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 

  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例:假定有一个连锁经营的集团企业AD集团,外地有二十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十家机构盈利总额为1000万元,另十家亏损总额为8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法不可汇总纳税,十家盈利企业的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另十家企业的亏损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弥补。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减轻即期税负200万元。 

  如果该二十家营业机构均有可观效益,位于三个不同的地级市,此时汇总纳税并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不过,在"税源经济"的存在还是一个不争事实的环境下,企业的纳税地点关系到企业注册地和经营管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扶持力度。虽然国家会考虑汇总纳税后财政利益的调整办法,但毕竟是间接相关了。 

  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形成何种组织架构,将法人公司注册于什么地方等,值得创业者认真揣摩。 

  四 产业类型如何选择 

  新法的税收优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即"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这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在创立之初,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五 总结 
从以上来看,所有这些想法都发生在企业成立前,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事前的一种策划,若到了事后再想筹划可能为时已晚或沉没成本太大。所以一定要在企业成立时便想到筹划,或项目准备阶段就考虑其筹划空间。这样不但能减轻税负还能节省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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