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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企业如何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09-05

【中华财税网2008/9/5信息】  武汉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每吨20美元,运输费用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每吨18美元,运输费用3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那么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8×100+340 =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相关政策: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价格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按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的完税价格。 

  利用完税价格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这个例子是关于进口商品纳税筹划的,同时对出口商品也可以进行相似的筹划。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往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则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单独列明,则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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