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 2008/3/3信息】 谈到筹划失败,湖北谷城某纺织厂厂长张彬就心有余悸,连说:税收筹划不合法,把我害惨了,我差点为此吃官司。话说1999年2月,由于纺织行业经济效益一直不景气,张彬所在的纺织厂(一般纳税人)几乎濒临破产,之前连续几月开不出工资。临危之时,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对纺织厂实行内部承包的决定。张彬当时是厂B车间主任,在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的极力推举之下,毅然挑起承包B车间的重担。
在会计的筹划下,双方签订承租合同规定:张彬承包B车间,以他的名字变更了车间名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负责所在车间职工工资的发放,年上缴总厂租赁费5万元,分月兑现;总厂为张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收由厂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张彬负担其所开具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税金。此后,张彬在承包期内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时上缴租赁费用和实现的税金,自1999年2月~1999年12月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5.6万元。
2000年3月,襄樊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以张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对他进行立案检查。查出他在1999年2月~1999年12月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开具发票金额410万元,销项税金69.7万元,取得进项发票税款金额64.1万元。
最后给予张彬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补缴增值税64.1(销项税金69.7-已缴税金5.6)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罚款10万元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张彬承包后缺少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证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设想假若张彬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只会承担其实际实现的5.6万元税金。
张彬吸取教训并得出结论:筹划的合法性事关筹划成败。在筹划过程中企业切忌利用税法打“擦边球”钻税法空子,否则还是自己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