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所得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02-16
1、法规内容
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2、政策分析:
1)承包后未改变企业工商登记,仍以原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的,首先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a)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条件: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如:按照经营成果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固定的金额取得所得;
b)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适用条件: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变更工商登记,将被承包企业性质改变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纳税提示
1)未改变承包企业性质的承包所得:确认该所得纳税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承包人对于所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事实上只有一种承包方式是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交纳固定的承包费,经营所得归承包者所有的方式;
2)如果采用交纳固定承包费用的承包方式,对于承包者来讲就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因为企业性质没有改变,经营成果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后承包者享有的减去固定承包费用的经营成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直接改变企业性质,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承包者只承担固定承包费用和个人所得税,不再承担企业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