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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

录入时间:2005-08-31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 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 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 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 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国外, 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 本法核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 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 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 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 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 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因此, 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 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 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 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 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 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 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 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 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 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 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 股份,则其持有的M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5%,应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当A公司购入B公司所拥有的M公司1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 票投资”为353000元(350000+3000),“银行存款”减少 353000元;到2005年12月31日,应按2005年M公司的净收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为112500 元(450000×25%),增加“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125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23.53元[112500÷(1-15%)×(33% -15%)];2006年4月,A公司应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 25%),需减少“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75000元, 在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75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M公司 购买的1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8000元(353000+ 450000×10%-300000×10%),转让股权的收益32000元 (400000-368000),同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47元 [32000÷(1-15%)×(33%-15%)]。这样2005年~ 2006年合计应交所得税30600元(23823.53+6776.47), 取得投资收益144500元(112500+32000),二年该投资项目税后 净收益为113900元(144500-30600),现金净流入量为 91400元(400000+75000―353000―30600)。   方案二:A公司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 A公司购入H公司1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票投资”增加 353000元,“银行存款”减少353000元;2006年4月H公司宣告发 放现金股利时,A公司应分得股利30000元(300000×10%),应补企 业所得税6352.94元[30000÷(1-15%)×(33%-15%)]; 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30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H公司 购买的10%股权时,转让股权的收益为47000元(400000- 353000),“银行存款”增加4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 权投资”减少353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52.94元[47000÷ (1-15%)×(33%-15%)]。2005年~2006年合计应缴所得税 16305.88元(6352.94+9952.94),取得投资收益 77000元(30000+47000),两年该投资项目税后净收益为 60697.12元(77000-16302.88),现金净流入量 60697.12元(400000+30000―353000― 16302.88)。   从上述两个方案看,方案一的税负最高,但税后净收益和现金净流入量也最高, A公司仍应选择方案一。   如果预计M、H公司2005年实现的净收益未宣告发放股利,则方案一仍需纳 税23823.53元,转让收益为2000元(400000-353000- 450000×10%),应补所得税423.53元,现金净流出量为 22247.06元(400000-353000-450000×10%- 23823.53-423.53)。而方案二转让收益为47000元,现金净流 入量为37047.06元。此时选择方案二为佳。(20050822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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