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3-30
【中华财税网2010-03-30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进项税的抵扣比例由10%提高到13%,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相同。
税收筹划点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提高后,一方面,企业比原来多抵扣3%的进项税;另一方面,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提取比例与销货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相同,使纳税人的农产品进货渠道比原来拓宽了。因此,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的筹划欲望更强了。
直接开具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比从个体户和企业集中进货更划算,一是成本低,幅度(理论值)至少等于税法规定10%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二是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同。所以,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己收购和向企业或个体户批量采购的预选方案中,选择了自己收购的方案。
因从企业购进取得普通发票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按价税合计的13%提取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不含税价计算提取进项税,两者计算的结果不同,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购进玉米价税合计同样是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总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6.5万元(50×13%=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7522.12元([500000÷(1+13%)]×13%=57522.12元),比取得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7477.88元,比例为取得普通发票已抵税款的11.50%((65000-57522.12)÷65000×100%)。这样,如果一个企业年消耗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5000万元,就可以多抵扣税款、少交纳增值税575万元(5000×11.50%=575万元)。
所以,一些一般纳税人在向企业购进农产品时,一律索取普通发票。
存在的风险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和企业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购销)农产品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经营农产品的实际差价率都很低,有的4%的增值税税率要比差价率(已考虑不含税价因素)还高,所以,经营农产品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只要价格合适,希望或愿意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结果,使收购企业往往不顾销售者身份如何,只要价格相当就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容易出现虚假的出售者姓名、住址或身份证号,造成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存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承担发票违章罚款1万元、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不准许抵扣进项税和不准许列支成本的风险。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从一般纳税购进货物时,应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不问销货方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索取普通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要承担发票罚款1万元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造成农产品购进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出售者身份不清,所以防范措施就是弄清出售者的身份,之后属于农业生产者直接出售的,开具收购发票;属于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的,索取普通发票。
如果索要普通发票时,出现出售者为了不交税,要到能开收购发票的企业去买,这时为了不影响生意,货源紧张时可适当提高收购价,宁可变相替经营者交一部分税,也要求他们出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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