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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货渠道影响税负

录入时间:2010-03-22

【中华财税网2010-03-22信息】  新的增值税相关规定继续保留了对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实,国家对于农产品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不仅体现在自产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对于农产品的购进环节也有专门的优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是,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普通发票相比,同样的现金支出会取得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为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进货渠道选择空间。

  例如:A油品加工企业2009年10月计划以3700元/吨的价格采购大豆100万吨,其既可以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进货,又可以直接从农民个人以及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分散采购。

  A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采购,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1+13%)×13%=425.66(万元)。

  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进货,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13%=481(万元)。

  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55.34万元(481-425.66),增加比例为13%。可见,按照买价×13%的公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获得专用发票可以享有更高的扣除比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尽管可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材料成本将降低55.34万元,间接增加企业所得税55.34×25%=13.84(万元)。

  综上所述,与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比较,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购货共减少税金支出41.50万元(55.34-13.84)。

  以上为税金进货渠道的理论分析,实务中建议企业结合采购的其他综合成本一并考虑,方能确定适合企业的进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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