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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钢材、一错再错

录入时间:2008-04-10

【中华财税网2008/4/10信息】 南阳市某化工厂将抵帐得来的钢材用于销售,由于财务人员进行违法筹划,近日被税务机关严厉查处,要求补缴税款38872.91元,并给予二倍罚款。 

  近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化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化工厂存在一笔异常的会计凭证: 

  借:原材料——废铁154756.8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95.20 
    贷:应收帐款171952.01 

  取得的是收购废旧物资发票,凭证上注明是购买废铁。 

  该化工厂并不从事废铁的加工业务,怎么能购买废铁?税务检查人员对这批废铁的来源和去向展开了调查。经查明:这些物资并不是废铁,而是崭新的螺纹钢材,是因为抵帐而得来的钢材。另外这些钢材已经按原价对外销售,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标准,计算交纳增值税3306.77元。 

  经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原来某企业不能偿还该化工厂的欠款,于是就用螺纹钢材抵欠货款,由于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该化工厂就把这些螺纹钢材作为废旧物资,让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代开收购废旧物资发票,并按照10%的比例计提了进项税。在销售这些货物时,财务人员想,既然前面已经把这些螺纹钢材作为废旧物资,就干脆再把这些货物作为旧货处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标准,计算交纳了增值税。 

  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钢材是按购进的原价进行销售,客观上没有实现利润,但是,一是实现了收回货款的目标;二是购进时按照10%抵扣进项税17195.20元,销售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标准,计算交纳增值税3306.77元。综观这批货物,以抵扣的进项税减去计提的销项税,总体不仅没有实现税款,反而多抵税金13888.43元。财务人员为自己的精心筹划而暗自高兴。 

  其实,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该化工厂购进的是崭新的钢材,不是废旧物资,当然不能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该化工厂销售的是崭新的钢材,也不符合财税[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旧货范围,因此也不能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该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该化工厂多计算抵扣进项税17195.20元,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1677.71元,造成少交纳增值税38872.91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厂少缴的税款38872.91元予以追缴,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二倍罚款。 

  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购入的货物必须是废旧物资;二是货物的来源必须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三是抵扣的依据必须是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否则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也就是说,除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旧货外,其它纳税人只有销售的是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才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必须按照法定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必须是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不惜进行伪劣筹划,结果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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