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免税销售业务的税务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7-08-15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由于目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如购进货物异地销售、将购进的图书用于出租等非应税项目,其增值税必然涉及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划分的问题。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可对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划分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第四点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当月免税及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
由于上述计算公式在具体操作中未明确哪些进项税属于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企业会计人员可采用尽量正确划分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与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两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若采用正确划分免税业务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对企业更为有利时,则正确划分。
若采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对企业更有利时,则在购货时要求销售方将用于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开在同一张或同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以混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乱中摸鱼,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同时,对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点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平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结算的方法,即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