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折旧方法的最新筹划

录入时间:2008-07-25

【中华财税网2008/7/25信息】 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就要做到销售增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应收账款或现金流入增长。完全依靠内部筹资会限制企业发展,完全依靠外部筹资也会因财务风险太大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把加速折旧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不宜仅为减少税负造成连续亏损,而不利于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这样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关注一:折旧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关注二:折旧筹划应注意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

  折旧主要是用于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但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补偿主要根据账面成本,在补偿期间如果物价水平发生剧烈变动,将对其有效投资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或税收筹划收益丧失。如果预期物价将长期上升,则应尽快采用加快折旧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档板效应,延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再用于后期的税款支付。而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