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筹划“兼营”税率
录入时间:2008-05-16
【中华财税网2008/5/16信息】 背景介绍乾贵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以生产电脑硬体产品为主,公司同时设有研发部门从事相关应用软体的开发和转让。2006年5月份公司生产的硬体销售额为80万元,开发和转让软体取得了20万元的收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共为6万元,其中与软体的开发和转让有关的金额为1万元。假设收入含税。
筹划分析在中国内地,硬体的销售和软体的转让看似属于同类型行为,其实两者属于不同的业务,税种、税率存在天壤之别。销售硬体属增值税应税科目,税率为17%;而软体的开发和转让属营业税的应税科目,税率为5%。如果两种服务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向客户收取统一金额,开具一张发票,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即统一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考虑到税种、税率的不同,分别核算,开具不同发票,则可能存在筹划的空间。
方案2(见表一)中开发和转让软体虽然可以适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但与之有关的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因此实际中具体采用哪个方案,要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
参考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