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应从整体考虑
录入时间:2008-04-30
【中华财税网2008/4/30信息】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作为经济社会整体的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再适用简单的数学公式,也就是说,整体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各部分加总的结果。同样,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从部分看来可行的方案,放到经济活动的整体来看,或许就不可行了。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①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有的方案可能会使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整体税负增加,因而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筹划方案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用、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这种方案的实际成本就应该将税收与非税支出结合起来考虑。③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如果某个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不应该被否定。也就是说,只要某方案能够在相对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采纳它。例如,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有两档优惠税率,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适用18%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税率。如果公司总裁为了适用这两档低税率而把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较小的规模,那么即使所缴纳的税款再少,也不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因而也不应该被采用。
(2)筹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筹划方案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纳税人进行筹划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弄清楚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实施的条件,尽量使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有自营出口权,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办理出口的方式进行经营,而不会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因为这种方式有如下好处:①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产品。众所周知,商品每经过一道环节价格都会提高一次,企业自营出口省去了中间环节,必然进货的价格会相对降低。②企业税法对于自营出口有优惠待遇。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待遇。但是,懂得管理的人都知道,如果企业自营出口,必然会因为购货与销货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占用一大笔流动资金。只要企业自营出口一直进行下去,这笔流动资金就会一直被占用,因为旧货尚未销售完,新货又会购进。而且,如果选择自营出口,必然也要求企业专门设立这样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专门部门的设立,不仅要求增加相应的费用,而且要求有足够的专门人才。因此,如果企业要选择自营出口,则要看自己企业有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而且,企业还应该看自己有没有足够多的这方面专门人才。如果企业不具备足够的条件,则选择由其他企业代理更具有可行性。
(3)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就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例如,它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也可能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经营,造成持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企业来说,正确的筹划态度应该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重,采取适当的筹划方案。这种方案不一定税负最轻,但却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而公司其他人员所做的筹划方案,则可能因为其所考虑的仅是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虽然他所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达到其部门的目的,但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却有可能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
(4)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的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