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购并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8-03-06
【中华财税网 2008/3/6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方式越来越频繁,在这些资本经营过程中,如果精细筹划,有可能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举例浅谈纵向购并方式的税收筹划,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所谓的纵向购并是指对生产工艺或经营方式上有前后关联的企业进行的并购,使生产、销售的连续性过程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即生产经营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如加工制造企业并购与其有原材料、运输、贸易联系的企业。由于增值税对产品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的原理和购并双方产品的关联性,站在整个企业的总体的角度看,上游产品的生产过程可能只是下游最终产品的一个生产程序。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如果下游企业的最终产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产品,原来的上游企业的产品也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下面分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例进行说明。
案例1:生产乳胶的A公司和生产安全套的B公司合并,由于安全套是国家免税产品,乳胶的增值税税率是17%,如果A、B公司进行纵向购并,合并后成为生产安全套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生产乳胶作为生产安全套的一个工序,不单独对生产乳胶征收增值税,安全套又是国家免税产品,这样可以得到筹划目的。
A企业年产销乳胶额5000万元(不含税),当期购进原材料300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B公司年产销安全套12000万元,年需要配件50000万吨,(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购并前:
A公司需交纳增值税5000 *17%-510万=340万元;
B公司需交纳增值税0万元;
A、B共需缴纳增值税340万元。
如果A、B进行购并,购并后:
AB企业的增值税:0万元。
从计算得出,购并后比购并前节约增值税340万元,如并购后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510万元的进项税还可以记入生产安全套原材料的成本,按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2:假设上例中A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购并前:
A公司需交纳增值税5000*6=300万元,B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并后:
AB企业的增值税为0元。
购并后比购并前节约增值税300万元,如并购后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510万元的进项税还可以记入生产安全套的原材料成本,按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3:甲企业是需缴纳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乙公司是生产建筑构件的预制厂,按照税法规定,甲企业应根据工程款按应税劳务项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企业按照建筑构件的销售额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甲企业年工程额10000万,年需要建筑构件2120万元。
并购前:
乙企业需缴纳增值税:2120*6%/(1+6%)=120万元;
甲企业需交纳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并购后:
甲企业需交纳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从计算可以看出,购并后缴纳的税金比购并前节约120万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同样,如果将从事工程劳务的包工队收归公司,可以节约劳务环节的营业税,这样节约的税负将更多。
在进行上述筹划时,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1、方案1中,A企业的产品一般是不能作为单独使用的产品,并购后最好不要在单独对外出售,否则,税务机关会按照税法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案例2中,甲、乙企业合并后预制建筑构件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否则税务机关会按照税法‘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的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建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的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让其缴纳增值税。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纵向购并中,不论应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应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只要筹划得当,可能存在有不同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在筹划时,一定注意要符合税收相关政策,否则,不但起不到节约税负的作用,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