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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享用“最后的晚餐”?

录入时间:2008-01-14

   “国务院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后,我们接到企业大量的咨询电话。他们纷纷询问自己目前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在过渡范围内,2008年该适用哪一档过渡税率。我们是忙得不亦乐乎!”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曾碧强介绍。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原享受的30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以及经济特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自此,备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不属于“30项”范围,不在过渡之列
  根据两个通知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该表详细列举了实施过渡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岛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曾碧强介绍,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几个要点。首先是时间界限。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必须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之日前,即2007年3月16日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企业。对于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则必须是2008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界限。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大多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规定的30项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不在该表所列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不在过渡之列。
  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所列的可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是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大大多于30项,有的是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以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有的则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全国情况并不统一。对于这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属于确实必要的,有关部门将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代替;而对于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将发文明确废止。
  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深圳超过了8项
  “深圳特区既有老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过渡,又有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涉及过渡的既有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内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曾碧强介绍。
  直接涉及深圳特区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超过了8项。最重要、最早的是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11项)。根据上述规定,深圳特区绝大部分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这种情况在其他几个特区也普遍存在。而在全国其他地区,除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则很少见。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特区税收政策上基本形成了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前扣除统一的局面。因此,特区企业面临的主要是由15%税率逐步向25%法定税率过渡的问题。
  “由低税率向25%税率过渡,是深圳特区企业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与企业的税负紧密相关。”曾碧强强调。据记者了解,深圳市国税局管辖的企业户数约为12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亏损面为58%。深圳市国税局管辖的企业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亿元。
  据了解,在定期减免税过渡方面,深圳特区企业“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都涉及。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19项)。从法律规定看,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都能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深圳特区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的几家企业,经过批准享有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曾碧强介绍,深圳市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中,近几年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户数和减免税额并不是很大。2002年~2007年,约有2000户企业实际享受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减免税额约为1.8亿元;深圳地税局管辖的企业中,2006年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户数在1500户左右,减免税额8亿元左右。
  “由于深圳市区包括特区和非特区两个部分,其中特区面积仅有395.81平方公里,非特区面积近1600平方公里。而目前特区内土地使用已达到饱和,很难再容纳新企业。近几年来在深圳成立的一些著名企业,比如华为、富士康等公司,都没能注册在深圳特区内。因此,很多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很难享受到给予特区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曾碧强说。
  其他一些人士也认为,特区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实际可能难以发挥作用。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考虑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放宽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地域限制,让新设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经济特区过渡性税收优惠,推进特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曾碧强介绍,为了切实深入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经济特区过渡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深圳市国税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深圳国税网站开设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专栏;多次召开税企座谈会,邀请重点税源企业或借助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交流、探讨,解答企业的疑惑,收集、整理各类意见,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享受过渡税收优惠,企业要有战略性安排
  “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就像最后的晚餐,吃一天少一天。我们要想方设法吃好这最后的晚餐,让它发挥最大的效用!”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记者说。
  相信这是涉及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企业所共有的态度。有些财务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深圳市某企业财务人员私下告诉记者,2008年是该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中免税的最后一年,从明年开始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把免税额做大,他们想通过变更签订合同、进行机构调整等方式,把原来要在以后年度才能取得的收入提前到2008年收取,把本来要在2008年支出的费用推迟到以后年度,把2008年利润做大,从而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或安排,必须具有战略性,既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也要符合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规划。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企业的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税法规定才行,否则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中税协常务理事、大连得威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郭伟说。
  郭伟提醒纳税人,对于企业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要弄清楚是否在过渡之列。虽然有些企业已经享受了某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的,就无法再进行过渡。比如,原来有些设在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也享受了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就不在过渡之列。相反,有些企业本来可以享受某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疏忽大意没有申请而没有享受,而恰恰该项政策却在过渡税收优惠政策之列,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否则难以享受过渡政策。
  其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由于新旧税法在收入的确认,特别是费用列支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所以会对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产生很大影响。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或安排,除了熟练掌握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要统筹考虑《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引入税务管理,使税务管理成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才是有意义的行为。”郭伟强调。
  深圳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纳税人充分应用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必须合法,否则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会受到处罚。比如企业如果通过“翻牌”的形式,即形式上注销原企业而新设企业,并使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特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不仅是行不通的,而且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因为“新设”企业具有严格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有两项,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如果企业仅是想通过“翻牌”的形式,注销原企业,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重新注册一家企业,无法符合第二项标准。该人士还介绍,近年来深圳市国税局查处了一些“假”新办企业,取消了这些企业骗取的1000多万元减免税款。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对此,中税协常务理事、南京石城税务师事务所原董事长杨贤辉认为,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情况不会很多。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一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项目尚未完工,没有取得收入。按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这些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这些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优惠政策的交叉。杨贤辉建议,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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