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2007土地增值税清算风暴(二)

录入时间:2007-07-03

  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合法化?
  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对于因主客观原因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机关可对其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整个文件的亮点。国税发[2006]187号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上突破了《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即预征和清算;同时也呼应了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八、对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问题做了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国税发[2006]187号文带来的后续影响笔者认为,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施行,其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下发,标志着1993年出台的土地增值税将从2007年2月1日起真正彻底地得到贯彻执行;二是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下发,将进一步缩小房地产企业盈利的空间,从而起到增加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的一些城市的财政收入;三是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下发,将有效地打击不良开发商的荒废土地资源、囤积土地等追求暴利的投机行为等。
  但是,也应该看到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施行,也将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下发,对今后的房地产价格起浮,将起到一定的影响;二是由于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下发之前,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多采用预征为主的方式,从2007年2月1日起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进行清算,难免会使一些房地产市场并不活跃的城市面临财政退库的局面。
  第四部分  清算土地增值税把握五个关键点——对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解读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新法规从多个方面系统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及税收管理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领悟文件精神、把握文件的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其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的估计以及涉税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此提炼出房地产企业应关注的主要方面与重点环节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实务处理中参考与借鉴。
  如何理解1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清算单位的明确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并再次重申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此规定使得清算单位的相关税务规定更加明晰,对于分期立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有了执法依据。
  二、清算条件的重新界定文件重新界定的清算条件分为纳税人主动性清算和被动性清算两类。
  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并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该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或者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或者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另外,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标准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从以上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越来越具操作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前通过拖延竣工验收时间推迟、逃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三、系统规定了非传统销售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首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形,于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且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其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这项规定无疑将加大改变开发项目用途的税收成本,纳税人2007年2月1日以后发生此类情形,除要知晓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规避涉税风险外,还建议引入涉税评估,事先评价改变开发产品用途的税收成本。
  四、对扣除项目的规定1.明确了对扣除凭证的要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明确了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不实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或采用其他适当方法核定其单位面积成本标准进行计算扣除。
  3.对公共配套设施相关成本的扣除作出了规定。该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共同成本、共同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要求日益趋于严格和规范,无论从扣除凭证、工程成本费用的认定还是成本的分摊都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也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票据的不规范、成本费用发生额的异常、按照合同预提成本的现象,都将成为企业新的涉税风险。
  五、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187号文件?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资料齐备、数据严密。包括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清算条件、清算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对与计税单位有关的收入、成本数据进行归集与计算;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二、清算单位及计税单位的确定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计税单位即是纳税人计算增值额、确定增值率的单位,设定计税单位时要结合清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税收成本并充分考虑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准确确定计税收入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特殊收入事项,如代收费用、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等。
  对于代收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收入与加计扣除的处理,但要注意结合增值率的计算公式灵活运用。对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凡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等不同情形,凡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对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等情形,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视同销售情形还应重点注意计税收入额的确认。
  四、合理分配扣除项目首先,开发成本的分摊。即共同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等相关成本如何在不同计税成本、不同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摊。其次,开发间接费的列支内容。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要注意开发间接费的列支范围,有无超范围列支。再次,应付未付费用、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付未付费用不予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最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五、掌握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第五部分  土地增值税筹划谋略二十篇谋略一  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按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选择余地。如果建房过程中借用了大量资金,利息费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此时应尽量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如果建房过程中借款很少,利息费用很低,则可故意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费用,减轻税负。
  谋略二  利用普通标准住宅起征点或征收临界点进行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税缴的越多,房价就越高。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很多可以扣除的内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纳税人应该在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上做文章,通过改善住房环境,一方面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还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开发商只有通过合理的定价和加大投入,才能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谋略三  代收收入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不作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算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加计20%的扣除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应把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不计入房价中,而是通过合同安排、业务流程重组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这样就可以减少销售收入,不仅可以节省营业税,而且可以降低增值额、减少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谋略四  收入分散筹划(分多次签定售房合同)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营业税700×5%=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10%=3.5万元。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10%=0.9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5-3.5+300-100-9-0.9=396.6万元。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可减轻税收负担91.6[396.6-305]万元。
  谋略五  收入分散筹划(不动产中带附属设施时)
  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谋略六  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谋略七  利用合作建房筹划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谋略八  费用转移筹划法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以利息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 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谋略九  费用分摊筹划法作为扣除项目金额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大小会严重影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开发成本越高,应纳税额越小,反之,应纳税额越大。纳税人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肯定会节约税款。但这种扩大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减少费用开支可能效果更好,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它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因此,平均费用分摊是抵消增值额、减少纳税的极好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就可以将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
  谋略十  利用优惠政策在遇到城市规划调整,企业需要搬迁时,企业不要只是被动的等政府收回土地,应积极主动寻求策略,获得利益最大化。一般城市规划调整,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时,支付的补偿金比较低。企业在获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政策后,可以尽早筹划,比如可以直接将房产转让给符合规划的企业(但这是双方的转让可能要获得政府的同意),或更积极的为政府寻找到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企业,即承担招商引资的角色,然后和政府协商直接将土地直接转让给企业,这样不仅能获取更多转让收益,同时其自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能获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注意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这同时表明,因其它任何原因进行的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均不在免征土地增值税范围内,从2006年3月2日开始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谋略十一至二十请到山东润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一部咨询第六部分   2006年房产土地政策回顾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国六条),在土地方面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九部委十五条意见),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在土地方面要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及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7月6日,建设部颁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设部165号文件),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并向地方派驻九大国家土地督察局,全国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审批利用全部纳入严格监管。
  8月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8月6日,国土资源部针对土地管理中存在五大问题推出五大措施:一是提高征地成本。二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四是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五是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9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查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以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
  10月19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
  11月2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实行中央与地方3∶7分成体制。
  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专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24元,小城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
  第七部分  开发区内企业如何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风暴一、全面学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2006年新颁布的相关补充法规二、全面领会我们整理的上述资料三、逐项整理尚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收入、成本、土地增值率及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未缴税金测算四、利用好《土地增值税筹划谋略20篇》五、与税务机关及关键人员处理好关系六、委托权威中介机构协助公司进行全面筹划,要逐项分析,统盘考虑,确保经筹划后的增值率最低,应缴税金合计最小化,取得《清算筹划报告书》。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