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收入免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7-05-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10日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02年6月28日某饮品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委托国内著名歌星A为其产品拍摄形象广告,根据协议约定,A的个人所得税由该饮品有限公司承担,A实际取得报酬1 000 000元。
该广告委托亚环电视台播放,由亚环电视台广告部具体负责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工作,广告部聘请业余作家B负责设置有关广告用语,B为此取得报酬3 000元,广告部职员C因设计制作广告取得奖金2 000元,当月领取工资4 000元。
7月1日,该饮品有限公司又委托《金苹果亚洲时报》为其刊登广告,该广告由报社具体负责设计、制作工作,报社采用了业余作家不设置的广告用语,不为此又取得报酬2 000元。
7月3日该饮品有限公司解除已有5年工龄职工D的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补偿金99 80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15 000元、生活补助费11 800元、其他补助费用18 000元、住房公积金12 000元、医疗保险费13 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4 000元、失业保险费16 000元。三明市2001年职工年均工资13 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政策解读] 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
[计算分析] 根据《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资料,张婧姝、王秋雷和李一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报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由于A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1 000 000-7000)×(1-20%)]÷[1-40%×(1-20%)]
=794 400÷0.68
=1 168 235.29(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 168 235.29×40%-7 000
=460 294.12(元)
(2)广告部职员C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C应纳税额=(4 000+2 000-800)×20%-375
=665(元)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报社向B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电视台广告部约请业余作家王秋雷设计广告用语而支付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不能适用“稿酬所得”项目,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 000- 800)×20%
=44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2 000-800)×20%×(1-30%)
=168(元)
B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40+168
=608(元)
[特别提示]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7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现在,我们来看看D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饮品有限公司因解除与职工D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12000元、医疗保险费13 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4 000元、失业保险费16 000元四项共计55 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将 99 800元减去55 000元剩下的44 800元,看是否越过该市2001年职工年均工资13 500元3倍数额,越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 该饮品有限公司职工D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44 800-13 500 × 3)÷ 5-800
=60元。
月应纳税额=60 × 5%=3元
应纳税额合计=3× 5=15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张见秀在五铃化肥工厂工作已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 000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
[计算说明] 张见秀取得的该项经济补偿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32 000÷8-800
=3 200元
月应纳税额=3 200×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合计=355× 8
=2 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