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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7-02-06

  长期以来,税收对于医院或企业附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工作者而言,似乎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话题。然而,随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和服务体系的建立,税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也越来越大。如在2004年8月~9月,广州石化医院被北京亿仁医疗集团成功收购、深圳罗南医院被海南永金制药成功竞拍改制为民营医院,以及由8位民营企业家联手投资18亿元兴建的东莞康华医院于2006年11月1日的正式开诊,都在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课题,那就是公立、私立或企业的附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怎样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切实可行的税收风险控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即将其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两类机构进行管理。为了更好地落实《意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0]42号文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项税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这就明确地告诫我们,收取医疗服务费时,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所制定的价格执行,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有权查实征收。
  那么,何为医疗服务?它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服务。需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对于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使用本企业自产的医疗器械,这种行为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应按规定据实进行纳税申报,有些医疗机构在有意无意之间漏报了此类收入,因此也导致补税罚款多交“学费”。
  例如,某医学院的第一临床医学院,是一家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曾因投资开办医学美容培训中心,未如实申报其培训收入而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补营业税款20万元,并被加收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被并处10万元的罚款。如果该医学院的财务负责人注意研究税收政策,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文件,及时进行税务咨询并依法申报纳税,那么该医院所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0.5倍的罚款是完全可以节省下来的.在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其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仅就其余额征收所得税。例如上述案例中的20万元的美容培训费,该院就可考虑将其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中去。现在我们假定该院本年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应纳的所得税为:50×33%=16.5(万元)。如果将这20万元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则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20)×33%=9.9(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税6.6万元。如果该院将所有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那么其余额为零,应纳的所得税额亦为零。
  上述结果似乎可以给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这样一些启示:那就是通过认真把握相关税收政策,确实从制度上来加强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就可以达到使人们少交或者不交冤枉钱的目的,而且还能够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税收成本。
  对于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其发展,《通知》明确规定,该类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是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在3年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是对其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收增值税,三是免征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事实上,这3年免税期限,也应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创办之时,或在医疗服务之中所应思考、筹划的关键问题,筹划得当,就有可能以最少的投入达到尽可能多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目的。
  另外,不管是营利性或者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将其药房分离为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因此,作为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在设立便民药房时,一定要力避患者通过现金直接购药的现象发生,规范处方取药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就将介入其中征收相关税收,这也必将加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发售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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