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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7-02-01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运费,如采购材料或运销产品都要发生运费。若企业的运输全部由无关联的第三方运输单位承担,则其纳税问题较为简单,反之,如由自营车辆负责运输的,则纳税筹划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如果企业对运费收支形式进行合理筹划,就可能获得明显的税收收益,特别是企业的运输费用额较大时,其节税效益更为可观。
  一、运费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企业运费开支如由自营车辆完成,通常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将管理自营车辆的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车辆的运输费用属于企业内部费用行为,运费的7%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但其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二是将管理自营车辆的部门独立成立一个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该子公司便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运费的7%可作为母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子公司还应按运费的3%交纳营业税。
  要判断运输开支究竟采用哪一种形式,需要分别计算出两种形式下企业的纳税情况并加以比较才可得出结论。第一种形式:增值税抵扣额为可扣税物耗的17%,在此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P(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P;第二种形式,在运费扣税时,母公司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子公司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企业的整体来看,该运费只有4%的抵扣率。如今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运费扣税的平衡点”P值等于23.53%(4%÷17%)。此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若P<23.53%,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设置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若P>23.53%。自营车辆应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管理。
  二、运费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是纳税筹划应重视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企业的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效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税收利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运费的纳税筹划不仅应考虑运费的节税收益,还应考虑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比如,运输部门独立成立二级法人企业,其相关的管理成本和组织成本势必增加,若增加的费用远大于节税收益,则此方案不可行。此外,运费纳税筹划所考虑的成本不仅要包括进行纳税筹划所花费的人、财、物等显性成本;还要包含由于进行纳税筹划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只有纳税筹划收益大于成本时,纳税筹划才可行。
  二是纳税筹划应坚持发展的眼光。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这种行为的实施,对企业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如果会产生,则要考虑取得的减税效应于形成的机会成本配比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利益目标。比如。运输部门独立成立一个二级法人子公司,不只是单独可以为母公司进行运输业务,还能更便利地对外营业,特别是在企业的销售淡季时,可将该部分的多余运力对外营业,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收入。
  三是纳税筹划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由于税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及作用,决定了它经常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配合政策需要而不断修正完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达到预期效果。比如,随着我国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试点工作逐渐向全国推行,则企业外购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将可计入企业的抵扣税额,即企业运输职能部门的可扣税物耗比率P值增大,这样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的结果,如影响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势必需要调整相关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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