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闲置仓库出租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10-12
企业因不同生产时期的需要,其仓库房有可能闲置。通常情况下,企业在使用闲置仓库房时,会考虑选择将其出租或为其他单位提供仓储服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方法谁优谁劣,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某实业公司,因产品转型,闲置一座中型仓库,原值为1000万元。公司拟对此房产加以利用,提出两个方案。方案A:以100万元/年的价格出租给一家贸易公司做仓库。方案B:以100万元/年的价格为同一家贸易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当地的房产原值减除比率为30%)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仓储业和租赁业同属服务业的范畴,按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营业税。因此,A、B两方案应纳的营业税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金额是相等的。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出租房产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即“从租计征”。房产自用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即“从价计征”。
本案例中,方案A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方案B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另外,因为房产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缴的房产税越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就越多。因此采用B方案比采用A方案能节约的房产税为12-8.4=3.6万元,但其所能抵扣的所得税额比A方案少3.6×33%=1.188万元。从总体上看,方案B比方案A多节税3.6×(1-33%)=2.412万元。
但这并不表示仓储业务比租赁业务更能节税。仍以上例作分析,其他条件不变,租金变为50万元/年。则方案A的应纳房产税为50×12%=6万元,而方案B的应纳房产税仍为8.4万元。考虑可抵扣所得税因素后,此时方案A比方案B多节税(8.4-6)×33%=0.792万元。
事实上,关于租赁业务和仓储业务两者在节税效果上的优劣,存在一个临界点。公式推导:
租赁用方应纳房产税=租金×12%
仓储用方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房产原值×0.84%
令租赁业务和仓储业务应纳房产税相等。即:
租金×12%=房产原值×0.84%
可得:租金/房产原值=7%
由此可见,当达到“租金/房产原值=7%”这个临界值的时候,租赁业务和仓储业务两者在节税效果上是相同的。当“租金>房产原值×7%”时,可以考虑把闲置的房产用作提供仓储服务。当“租金<房产原值×7%”时,则把闲置房产用作租赁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