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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不能就税论税

录入时间:2006-05-15

  某工厂原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生产销售产品达120万元,按规定应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不申报,则按有关规定,将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6年初,该厂在申报一般纳税人时,财务科会计向厂长提出了一筹划方案:尽快将价值约7万元的库存生产原料---某型矿石退给供货企业,待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将这些原料购回来。理由是原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退货重购则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能够为以后月份节税,节税额为70000÷1.17×17%=10170.94(元)(矿石提供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可是该方案当天就被厂长否定。否定的理由有三条:一是从该矿石原料的价格一直处于波动状态,目前正处于上涨态势。7万元(含增值税)的矿石退给供货企业,不含税价为70000÷1.17=59829.06(元),以价格上涨幅度5%计,将增加生产成本59829.06×5%=2991.45(元)。即使目前价格处于下跌态势,则供货企业必然不同意按原价退货。
  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货物退回必须将货物运送到原供货企业,如果仅以普通发票换取专用发票,实际没有退回货物,将会受到税务处罚。而该矿石原料产自邻省,运输费用较大。从以往购货情况看,运输费用接近原料价格的5.5%,退货重购将额外支付两趟运费,多开支70000×5.5%×2=7700(元)。
  综合考虑涨价因素与运输费用,工厂将多支付2991.45+7700=10691.45(元),比预计节税额10170.94元还多。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
  三是即使不考虑筹划成本,此方案仍不可取,关键在于没有可操作性。具体何时退货?何时进货?孰难把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包括调查、审核、报批等环节,颇费时日,并非近日申请明天就能取得的。如果退货之后,认定手续迟迟没有批下来,工厂岂不是要为了少纳一点税款而天天停工?筹划方案不能如此舍本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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