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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设研发部门还是组建独立研发中心?

录入时间:2006-04-24

  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
  例如,2004年某盈利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所得税率为33%。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二是将其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并委托其进行科研试制。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能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作出了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因此,两种方案均可以享受上述加扣技术开发费的优惠。
  内设研发部门,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5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
  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进行科研试制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1+10%)=33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30+330×50%=495(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1+10%)=396(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98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89万元,可抵税1089×33%=359.37(万元)。公司分立前后因开发费而可抵税的差异为359.37-326.7=32.67(万元)。
  在方案一中,因为企业内部转让只能按成本计价,不存在转让溢价。即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费是固定的,没有调控的空间。因此若研究开发费为X,则企业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X+X÷2=3X÷2。
  在方案二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即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委托开发费用必须大于研究成本。若研究开发成本为X,转让溢价为Y,则企业整体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3(X+Y)÷2-Y=3X÷2+Y÷2。由此可见,外设科研中心能为企业带来比内设研究开发部多50%溢价收入的加计扣除。
  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优越性并不仅仅在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该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享受免征两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并转让,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企业要享受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必须将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必然会发生一些成本,如厂房费用、审计费用、验资费用、工商登记费用等,然而其享受的政策优惠所带来的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6年子公司所得税免税政策到期,企业决策者可以考虑将子公司进一步确立为科研机构身份享受上述政策。
  当然,该办法存在子公司身份认定、控股权转换、税务机关认可等问题,形成一定的运作成本和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并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避免税收筹划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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