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后续处置事宜
录入时间:2006-04-29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通过投资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分散利润,许多企业还将投资运用到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但是利用投资进行税收筹划存在一个相当大的难点,那就是税后利润的分回。现在,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投资的后续处置节税的方式。
一、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最偷懒的方法就是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就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二、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顺公司投资100万,占四海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四海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顺公司欲转让该投资。
如果先将四海商贸的利润进行分配,兴顺公司分得160万元,这项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顺公司将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顺公司直接将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那么兴顺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
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三、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例如:赵先生、王女士各投资200万,成立某公司。该公司经过二年的经营,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该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赵先生无意投入,欲转让股份。如果赵先生直接按350万元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那么赵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00)×20%=30(万元)。
如果先让李小姐对公司进行投资350万元,公司总股本增加到600万元,因为公司原有股本的价值除了原始的投资,还要包含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李小姐的投资中只能有200万元作为股本,占公司股份的33.33%.余款150万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之后再将这15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根据规定,以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本共750万元,赵先生、王女士、李小姐各占250万元,此时,赵先生拥有该公司股权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如果此时再按3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那么赵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50)×20%=20(万元)。显然,这一方案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不过,使用该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时必须认真仔细,而且操作比较复杂。
上面谈到的均是在投资企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或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的几种方法,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应该是在投资时、经营时就要考虑的,不仅要做到被投资企业利润最大化,还要考虑到投资股权及投资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