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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筹划再投资

录入时间:2006-04-0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的投资方式一般可分为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的程序也就不同,从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就不一样。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种规定可作为企业投资中的一种有效节税方式。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可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费在税前的扣除,达到削减税基的节税效果。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它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投资筹划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无法用一个案例来概括投资筹划的整个过程,但我们也可以从下述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比较案例中窥探到投资筹划的端倪:
  案例: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其最终的税收负担: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6万元。
  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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