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租赁还是销售需算细账

录入时间:2006-03-06

  A企业是一个拥有八个子公司的中型企业集团,为了便于管理并减少费用支出,集团决定各子公司与母公司集中办公,为此母公司建造了一幢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其余全部为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房产建造成本费用)的办公楼,集团各成员企业(含母公司)均为盈利企业且都适用33%的所得税率。在都按公开市场价格交易的前提下,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母公司向各子公司出售办公楼,二是各子公司向母公司租赁办公场地,下面就上述两个方案对集团税负的不同影响作一讨论。
  方案一: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将成本为7000万元的办公楼出售给各子公司,集团母公司取得销售收入8400万元。这时A集团母公司将办公楼出售的行为从现行税法来看,属于自建后对外销售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建后对外销售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也就是说该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细则第十八条又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业的营业额中不含取得土地的价款,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A企业母公司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需承担的营业税为〔(7000-1750)×(1+10%)÷(1-3%)〕×3%=178.61(万元)(自建自用部分不纳税,土地价款按比例分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和3%缴纳即178.61×10%=17.86(万元)。
  其次A企业母公司将自建的办公楼销售的行为还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的规定,母公司该销售行为的税负为营业税(8400-7000-196.47)×5%=60.1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18×10%=6.02(万元),印花税8400×0.5‰=4.2(万元),由于土地增值率为(8400-7000-196.47-66.2)÷(7000+196.47+66.2)×100%=15.66%,未超过20%,因此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则母公司将因此而增加发生当期的所得税为(8400-7000-196.47-66.2-4.2)×33%=373.93(万元)。母公司上述交易行为的总税负为640.8万元。
  各子公司合计需承担的税负为契税8400×3%=252(万元),印花税4.2万元,不考虑过户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所以上述房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656.2万元。房产税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当纳税人将房产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时,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当地省级政府确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A企业集团各子公司办公楼每年的房产税合计为8400×70%×1.2%=70.56(万元)。办公用房的使用年限按50年计算,则每年因交易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房产税分别为(8400-7000+252+4.2)÷50=33.12(万元)(不计残值,下同)(8400-7000+252+4.2)×70%×1.2%=13.91(万元),可抵免所得税(33.12+13.91)×33%=15.52(万元)。50年因交易而增加的折旧及房产税折算成现值分别为70.56×15.7619=1112.16(万元)和15.52×15.7619=244.62(万元)(折现率6%,下同)。即子公司该项业务50年的税负总现值252+4.2+1112.16-244.62=1123.74(万元)。所以A企业集团在上述业务中的税负总现值为1764.54万元。
  方案二:A企业母公司将上述办公楼租赁给各子公司使用,租赁期与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致,确定为50年,租赁期满后房产仍归母公司所有,租金按公开市场原则确定,每年共计为640万元。则该交易行为A企业母公司每年的税负为营业税640×5%=3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2×10%=3.2(万元);当纳税人将房产出租时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因此母公司每年的房产税640×12%=76.8(万元);印花税按财产租赁税目计征为640×0.1%=0.64(万元);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为(640-32-3.2-76.8-0.64)×33%=174.03(万元)。由于在方案一的讨论过程中只考虑了因内部交易而增加的房产原值折旧及房产税对所得税抵免的影响,因此这里不考虑房产折旧对所得税抵免的影响。故而A企业母公司在出租办公楼这一交易过程中每年的总税负为286.67万元,50年总税负折算成现值为4518.46万元。这过程中各子公司每年只有印花税0.64万元;同时由于支付的办公楼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每年可抵免所得税640×33%=211.2(万元)。上述两项折算成50年的现值分别为10.09万元和3328.91万元,实际税负现值为负3318.82万元。因此A企业集团在方案二中的总税负折算成现值为4518.46-3318.82=1199.64(万元)。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可以看出,采用租赁方式可以给A企业集团在今后50年内带来现值为1764.54-1199.64=564.90(万元)的节税效益。由于从企业集团的整体来看,无论是将办公楼出售还是租赁给各子公司使用,都不能给集团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益,只不过是各种资源在集团内部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而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税负却是实实在在的资源流出。因此交易过程中总体税负的高低就成为了评价方案优劣的唯一经济标准,因而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当然,在具体的方案选择过程中也要考虑别的因素的影响,首先是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如果子公司中全部或始终有部分公司甚至全部为亏损,而母公司每年始终为盈利或者相反,则必然会影响到方案的选择;还有租金水平与销售价格水平的配比是否合理;还有折现率的高低及成员企业所得税率的差别等等都会影响到方案的实施效果。总之,集团公司在确定内部交易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对集团总体税负的影响,从中选出最佳方案,从而使承担的税负最低,达到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