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4)
录入时间:2006-02-27
案例四: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4.8(万美元)
则美国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7200(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万-4.8万)×30%=1.56万元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实际上,美国奥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S%=9000(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12000(美元)
奥利特公司、亚联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21000(美元)
这样,母子公司利用美、中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