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方法:增加应抵扣税额
录入时间:2005-12-27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
增加抵扣税额采用的方法是扣除法,包括税额扣除、盈亏互抵、税收饶让、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出口退税、国产设备退税等。
税额扣除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额扣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对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加以鼓励和照顾。比如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用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等等,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都有相关规定。
对于税额扣除,应当遵循扣除法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完全、充分,即凡是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全部地、充分地都予以扣除。比如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扣除。因此增加进项税额就成为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的核心所在。凡是购进货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在同样价格条件下以取得专用发票作为前提条件。购进水电气、支付修理修配费用等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销售和购进货物时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而通过税额扣除,增加进项税额扣除,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案例一]
某造纸厂地处城郊,为一般纳税人,其所用原料主要是收购的废纸。为此,企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废纸收购部门,从个人和从事废品收购的专业户手中收购废纸。对于个人和专业户销售给企业的废纸,由于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较重。该厂2003年销售收入近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0万元,进项税额只有不到6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70多万元。该厂厂长就此请教税务顾问。
税务顾问在深入了解该企业的情况后建议,该厂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收购,造纸厂再从废品回收公司收购废纸。这样做的好处是造纸厂从废品回收公司购进的废纸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造纸厂的税收负担。而废品回收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其实际税负并不很重。该造纸厂于2004年2月与某单位共同出资,经批准设立一个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回收业务,造纸厂从回收公司购进废纸。2004年全年企业销售收入为2400多万元,而实际缴纳增值税仅为160多万元,仅此一项,造纸厂节约税款120多万元。而且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废品回收公司当年就实现盈利36万多元。
案例一使用的方法就是税额扣除,即通过增加准予扣除税额金额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对于增值税来说,就是采用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二]
某卷烟厂开发出一种新品卷烟,生产该种卷烟需用一种特殊烟丝。外地某烟丝厂生产该种烟丝,价格为120元。本地某烟叶批发公司在了解到该信息后,也愿意按120元的价格供货。由于外地烟丝需要运费,因此该卷烟厂供应科主张向本地批发公司购进烟丝。税务顾问提出,向外地烟丝厂购买。理由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但是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烟丝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烟丝,对于从商业企业购进的烟丝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根据计算,从本地批发公司购进烟丝,不得扣除已纳税款,则进价成本为120元;而从外地烟丝厂购进烟丝,可以从当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烟丝已纳税款,则实际进价为:120-120×30%=84元,加上约10元的运费,实际进价成本不过94元。显然,从外地烟丝厂购进更为合算。
在案例二中使用的方法和思路与案例一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在消费税中,利用税法中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外购原料已纳税款的规定,增加抵扣税款,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税额。
盈亏互抵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的方法。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盈亏互抵的方法在合理安排企业的利润和合并纳税中经常使用。
[案例三]
某公司1998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400万元,1999年再度发生亏损,亏损额达1000万元,2000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40万元,2001年盈利300万元,预计从2002年开始每年盈利可稳定在400万元左右。2002年初,公司研究准备上一条新生产线,预计投产后每年可盈利350万元,建设期为1年。鉴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财务部建议推迟投资,推迟到2004年左右,这样资金状况压力会小一些。税务顾问提出应立即建设,并提出用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从2002年开始建设,年底即可投产,2003年、2004年两年获得的利润近7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1998、1999两年发生的亏损,因而这700万元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新生产线建设推迟到2004年,2005年开始获利,但这时1998、1999两年亏损的弥补期已过,不能再弥补了,新增加的利润就必须依法纳税了。显然,从2002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700×33%=231万元(按33%税率计算)。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中因扣除利息而减少的所得税=100×33%=33万元。综合计算,该公司最终可节省的税款=231+33-100=164万元。最后该公司采纳了税务顾问的意见。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在企业减免税期满,开始进入征税期所关心的一项政策。
[案例四]
A国际公司是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1996年在上海与一家中国公司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中国公司。A国际公司从1999年开始分别从A中国公司分回利润200万、500万、600万、800万和1200万元。2005年,A国际公司准备投资5000万元在北京创办一个新的独资企业--A北京公司。税务顾问向A国际公司提议,主要用从A中国公司分回的利润进行投资,因为它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A中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税。A国际公司利用投资利润再投资,可退回所得税税款为:退税额=(200+500+600+800+1200)÷(1-15%)×15%×40%=232.94万元
这就意味着A国际公司为此可少缴纳税款232.94万元。
股权投资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虽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人们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要视情况进行处理。下面,以实例对股权投资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探讨。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投资现金50万元(乙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万元,拟增至10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的50%,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数,甲公司这笔投资的账务如何处理?乙公司在甲公司增资后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显示所有者权益大于100万元,也就是说4月30日前的所有者权益的负数经评估后成为正数了,乙公司于6月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这样做合规吗?相应地,甲公司应如何调整账务?
针对上例,笔者首先分析第一问,甲公司对这笔50万元的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用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当股权投资成立时,应以50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上例中没有说明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的多少,有可能是负的60万元,也有可能是负的30万元。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所能享受的乙公司账面权益也是负数;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小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还能享受乙公司一部分账面权益。但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多少,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最多也就是50万元,这个股权投资差额是要摊销计入损益的,也就是说甲公司最多是50万元的投资损失。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万元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3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0万元
甲公司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内或10年内等额摊销。
下面,来讨论评估入账的合规问题。
要想知道乙公司将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是否合规,需要了解资产评估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入账(或调账)。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的结果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据以入账(或调账):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并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评估资产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见《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
二是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
三是全部股权收购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见财会字[1998]1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解答》)。
四是经股东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般也是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入账基础是股东协议和评估报告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见《公司法》)。
五是企业发现固定资产价值计价有误,经申请批准允许重新估价并据以入账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但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评估增值部分的摊销和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综观以上五种可以评估结果入账的情况,便可以发现乙公司在甲公司增资后又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6月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这样做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所以就不存在甲公司要相应地进行账务调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