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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决策选取最优投资结构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2信息】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 财直接的外显目标。然而,资金各要素各具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要实现收益最大化, 从根本意义上讲取决于投资结构。投资结构决定企业的应税收益构成,从而最终影响 企业的纳税负担。 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有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因素的变动之中: 有效税基的综合比例、税率的整体水平和纳税综合成本的高低。这三个方面的变化, 必然会对企业最终的税后利润金额、水平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由投资结构所形成的 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及其变动是决定企业税务筹划绩效的重要因素。 例1:企业等额投资额下的A、B两个方案的应税收益结构及税率结构如附表1:   附表1 单位:           方案A 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应税收益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税后利润额 营业 特区投资 200 15 30 170 利润 开发区投资 300 24 72 228 其他地区投资 500 33 165 335 对外 联营投资 152 33 18* 134 投资(对方税率24%) 有价证券投资 100 33 33 67 (债券) 其他 国库券投资 100 0 0 100 应税收益合计 1352 23.52* 318 1034              方案B 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应税收益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税后利润额 营业 特区投资 500 15 75 425 利润 开发区投资 300 24 72 228 其他地区投资 100 33 33 对外 联营投资 114 33 13.5* 100.5 投资(对方税率24%) 有价证券投资 100 33 33 67 (债券) 其他 国库券投资 200 0 0 200 应税收益合计 1314 17.24% 226.5 1087.5  注:18=152÷(1-24%)×(33%-24%);13.5=114÷(1-24%)×(33%-24 %) 仅就应税收益总额而言,方案A下的投资组合超出方案B 38(1352-1314)万元。 但由于收益结构的不同,致使方案A最终的税后利润反而比方案B减少53.5(1034— 1087.5)万元,综合税负水平也由方案A的23.52%(318÷1352×100%)下降为方案B 的17.24%(226.5÷131×100%)。因此方案B的投资组合对于企业税负的抑减和税 后利润的增长应当是比较有利的。 例2: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 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 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 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 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 资额。 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 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经 过市场调查和测算,获得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 假如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加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 一致,采用方案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我们对这两个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和税后利润进行比较。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购买国产固定资产设备,该 项投资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 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 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 技改项目设备改造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480(1200×40%)万元。因第四年应缴264(800×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 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 税231(700×33%)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实际利润为685(700-15)万元。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 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4500-3000)×33%-480] 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485万元。(见附表2) 附表2 单位:万元 时间 新增销售 外购可抵扣 应缴增 其他费 新增 所得税 应缴企业所 净利润 收入(不 材料成本(不 值税及 用 利润 抵免设 得税额(税 含税) 含税) 城建税 备投资 率33%) 第一年 5000 4000 187 733 250 0 0 0 第二年 30000 24000 1122 4398 1500 0 0 0 第三年 25000 2000 935 3665 1250 0 0 0 第四年 16000 12800 598.4 2345.6 800 264 0 800 第五年 14000 11200 523.6 2052.4 700 216 15 685 合计 90000 72000 3366 13194 4500 480 15 1485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投资新办 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 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前两年所获得的利润1750万元分 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财税字[1997]22号文)。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 规定缴纳187.5(1250×1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062.5(1250-187.5)万元用于 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800×15%)万元所得税, 187.5(3000-1750-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企业净利润492.5(800-120 -187.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700×15%)万元所 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700-105)万元。在这五年中方案二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 润4500万元,与方案一相同。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12.5(187.5+120+10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492.5+595)万元。 (见附表3) 附表3 单位:万元 时间 新增销售 外购可抵扣 应缴增 其他费 新增 应缴企业所 净利润 收入(不 材料成本(不 值税及 用 利润 得税额(税 含税) 含税) 城建税 率15%) 第一年 5000 4000 187 733 250 免征 0 第二年 30000 24000 1122 4398 1500 免征 0 第三年 25000 2000 935 3665 1250 187.5 0 第四年 16000 12800 598.4 2345.6 800 120 492.5 第五年 14000 11200 523.6 2052.4 700 105 595 合计 90000 72000 3366 13194 4500 412.5 1087.5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 3000万元的前提下:首先,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 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其次,方案一的项目可享受所得 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的项目只享 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 得税相差397.5万元。方案一的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 更多的留存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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