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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额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12-06-26

我国增值税免税主要有直接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几种形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是,由于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方式免征的税款是先将税款缴入国库后再办理退税或由财政部门返还,因此,对于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方式免税的,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能够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计税依据以及免征税额的情况下,其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对于采取直接免税方式免征的增值税,则需要区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只从事生产经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二是对兼营免税项目,能够准确划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和计税依据的,其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三是对兼营免税项目,不能准确划分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以下简称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在能够准确核算免税项目销售收入的前提下,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在购进时暂时可以抵扣,但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月末结帐时依照免税项目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转出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与免税项目销售额、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大小成正比,与非免税项目销售额的大小成反比,因此,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销售额的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论免税项目还是非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必须按时入账,不得提前或错后,但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当月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预测结果的大小,通过积极组织免税项目或者非免税项目销售业务、扩大免税项目或者非免税项目销售收入额来适当缩小当月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当预测当月发生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对较小时,可积极组织开展免税项目的销售;当预测当月发生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对较大时,可积极组织开展非免税项目的销售。

  如:某企业预计年免税项目销售收入3000万元、非免税项目销售收入5400万元、发生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480万元,平均每月发生的免税项目销售收入、非免税项目销售收入和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分别为250万元、450万元和40万元,假设在3月份预计通常可实现免税项目销售额150万元、非免税项目销售额300万元、发生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10万元,这时因发生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应当积极组织免税项目的销售,使其在不会增加或略有增加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尽量达到或者超过免税项目月均250万元的销售额,缩小应转出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当预计3月份发生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达到或者超过40万元的平均水平时,应积极组织非免税项目的销售,使其达到或者超过450万元非免税项目的月均销售额,从而缩小免税项目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

  我国的增值税执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只要是在当月发生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论额度大小,均可以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在当月申报抵扣,因此,在免税销售额和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预测结果较小、企业资金充足、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较低、后期需要量又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在当月适当加大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原材料的采购量,增加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从而相对降低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某化肥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免税产品碳酸氢氨(适用税率13%)和应税产品液态氨(适用税率17%),原煤是两种产品共同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约占总成本的80%,两种产品各自的年销售额均在2000万元左右,但碳酸氢氨的销售集中在每年的45月份,约占全年的90%7月份是液态氨的生产、销售旺季,约占全年的30%,而在67月份恰好是原料煤市场淡季,价格最低,假定该企业预测在7月份碳酸氢氨的销售收入为20万元,液态氨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正常生产消耗原煤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相比,免税项目销售额和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预测结果都比较小,因此,在这时如果资金充足的话,可在实际生产能力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购进原料煤,从而降低应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额度。

  三、抵扣时间的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从201011日起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抵扣期限由90日改为180日,即为6个月,有效时间横跨7个月,如平年13开具的发票最晚可在71认证抵扣,闰年14开具的发票最晚也可以在71认证抵扣,以此类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的7个月份任何1个月份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在平时取得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材料的抵扣凭证时,可根据预测结果最长在7个月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如上述化肥厂在45月份免税产品销售旺季发生的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非免税产品销售旺季的7月认证抵扣,这样就会相对减少免税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反,如果上述化肥厂的大量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都在免税产品销售旺季的45月份认证抵扣,就会相对增加免税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总之,通过免税项目销售额、非税项目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三项指标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转出额的关系,可以对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转出额进行适当的筹划,不过筹划就有风险,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政策的时效性。

  上述三方面的筹划是建立在现有税收政策基础上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国家可能随时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或完善,纳税人必须随时掌握政策调整变化情况,以免筹划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

  2、注意预测指标的准确性。

  筹划是建立在预测基础上的,上述对直接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额的筹划涉及免税、非免税项目销售额和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三项指标,这三项指标预测不准,必将给筹划决策带来失误,因此,在筹划措施实施前必须首先保证三项指标预测的准确性。

  3、注意抵扣时限和抵扣月份计算的准确性。

  在对抵扣时间进行筹划时,必须注意抵扣时限和具体抵扣月份计算的准确性,如在对取得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进行筹划时,必须注意最长抵扣时间到哪月,到哪日,如平年12开具的专用发票,1月份有30天的认证抵扣时间,2月份有28天,3月份有31天,4月份有30天,5月份有31天,6月份有30天,合计180天,即630为可认证抵扣最后一天,超过630就不能再认证抵扣,即平年112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可认证抵扣的月份只有6个月,而在1331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依次分别在13729认证抵扣,抵扣月份为7个月,闰年则1431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依次分别在14728认证抵扣,抵扣月份也为7个月,同样,取得211231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既有可以在6个月份认证抵扣的,也有可以在7个月份认证抵扣的,纳税人必须在准确计算每一日期开具专用发票可认证抵扣具体时间和月份的基础上,才能实施进项税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

  4、注意决策指标与其他相关指标的关系。

  在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原材料采购量进行筹划时,增加采购量的多少必须与货币资金供应量、生产需要量以及可供生产的时间、筹资成本等项指标相适应,如果自有资金少、近期生产需要量小、大量需要向银行或向社会筹集资金时,就要考虑资金占用成本问题,切忌顾此失彼。

  5、注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政策。

  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为实行和未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两种情况,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在180天之内申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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