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税收协定滥用成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重点
录入时间:2009-03-03
【中华财税网2009/3/3信息】 税收协定赋予了非居民纳税人某些特定的优惠待遇,但是如果某些协定缔约国所得税制存在缺陷,例如存在对某项所得不征税或只征较低税收的情况,就有可能被某些纳税人利用,造成双重不征税。此外,也有一些纳税人利用某些协定的优惠,钻空子,逃避纳税。
例如,2007年,我国某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中方股东,获得转让收益。当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对该项收益征税时,该外方股东称其为××国税收居民,按照中国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该外方股东的转让收益应仅在其居民国征税。如果该外方股东真是××国居民的话,则可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即其转让收益在我国不构成纳税义务。但据了解,××国对该项收益并不征税。因此,如果准予该外方股东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的话,则会出现对其股权转让收益缔约双方均不征税的情况。纳税人是否是滥用协定、钻协定空子避税?引起了我国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经过进一步审核,税务机关发现了若干疑点:该外方股东仅是在××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注册不久即与中方签订合资协议,投入的资金又是从某避税港开户银行汇入中国的;该企业投资仅一年就将股份转让,转让收益高达上千万美元,而且股份转让收益不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确定,而是按事前的合同约定计算;该外方企业的董事全部是第三国的居民。针对上述疑点,我国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当局进行了沟通,通过情报交换等手段证实该合资外方并不是××国家的税收居民,从而判定该合资外方不能享受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待遇,股份转让收益应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予以征税。
以上是一起税务机关通过严格审核享受协定待遇,防止滥用协定避税的成功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严格执行股权转让收益、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等已成为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