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组织形式与企业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09-13
一、企业并购与企业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并购的方式虽然不同,但并购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现仅就企业并购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进行分析,谈谈企业并购如何来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采用分公司兼并的,被兼并的企业财务成果将纳入本企业,一并进行核算并计算所得税,因此很多盈利较高,且技术领先又想急于扩张的大型企业,就将那些技术比较落后,近几年处于严重亏损,且属于同类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作为企业并购的对象。这样,除了在税收筹划上获得高额的利益之外,还可以获得低廉的厂房、设备、营销网络和技术工人等;同时也能大大降低因自行建设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现举例分析如下。
例1:A公司为国内生产冰箱的大型企业,地处东部沿海地区,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亿元,应交所得税为16.5亿元(50亿元×33%);2006年公司决定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拟有两个方案可选。方案一:在原区内自行投资建造该生产线;方案二:通过调查研究决定并购西部地区的B冰箱厂,B冰箱厂因缺少技术含量、型号单一、管理混乱等导致成本居高不下,累计发生亏损1.5亿元。通过谈判协商,并购后A公司将一盈利能力较好待安装的甲生产线移至B冰箱厂,整个并购过程A公司所发生的现金净流出量3,500万元。并购后原B冰箱厂更名为A公司某某分公司,投入运行后,分公司通过总公司担保和以自有资产作抵押可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为了研究方便,假定A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甲生产线与并购B冰箱厂,两方案均可以使整个集团公司2006年预计实现利润总额为60亿元。现分析自建和并购两方案对2006年所得税额的影响。
自建方案:2006年总公司所得税额=60亿元×33%=19.8亿元。
并购方案:并购后由于分公司以前5年内的亏损可以在当年税前利润中弥补。
2006年总公司所得税额=(60亿元-1.5亿元)×33%=19.305亿元。
通过比较,并购方案比自建方案节税0.495亿元(19.305亿元-19.8亿元),除此之外分公司还可以获得因银行贷款而产生的财务杠杆效用,同时获得一大批廉价且技术熟练的工人。完成整个并购,A公司自始至终未拿出一分钱。这难道不是一箭多雕的好事吗?
二、企业混合经营行为的分合与企业税收筹划
增值税条例规定: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若销售商品并提供非应税劳务时,不能准确区别销售商品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应将非应税劳务并人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尽管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但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非应税劳务则只交营业税,税率为3%-6%。因此可以通过分析测算混合销售行为的分合对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来选择企业混合经营行为下的分与合,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之目的。
例2:某建材经营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建材的同时也提供部分装修服务,全年共计营业收入180万元,其中销售建材收人为120万元,装修服务收入为6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建材进价为80万元),则该建材经营商应交纳增值税为17万元(180万元×17%-13.6万元)。当该建材经营商查阅了有关税务文件后,发现目前公司整体税负较重,决定将装修服务从公司分离出去,重新登记注册一家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假设公司一分为二后对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税等总额均不会产生影响,在此不予以考虑。则分离后两公司的增值税、营业税税负分析情况如下:
销售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20万元×17%-13.6万元=6.8(万元)
装修公司应交纳营业税=60万元×3%=1.8(万元)
两公司增值税、营业税共计税负=6.8万元+1.8万元=8.6(万元)
不难看出公司分离后可节税8.4万元(17万元-8.6万元)。然而如果是装修公司兼营销售建筑材料时,是不是就要合并呢?那就不一定。何时分、何时合的关键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产品的增值率,因为它将影响到公司整体税负。为了分析比较,设产品的销售价为A,增值率为T,则有:
A×T×17%=A×3%
T=17.6%
通过分析比较发现,当经营的产品增值率高于17.6%时,如上例中建材的增值率为30%[(120万元-80万元)/120万元],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率高于营业税率3%,则应分离混合经营,这样总体税负低;反之,当经营的产品增值率低于17.6%时,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率低于营业税率3%,则应合并混合经营,这样总体税负低。当经营的产品增值率等于17.6%时,分与合对整个公司税负不产生影响。
三、企业应用独立运输公司进行企业税收筹划
现代大中型企业都有专门的运输部门或机构,由于运输部门或机构对本单位提供的是劳务服务。在我国专门提供运输劳务与销售商品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为了降低生产和销售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允许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利用专门运输企业运输本企业产品的,可按运输企业开具的正式运输发票总额的7%计算作为进项税额予以低扣。如果只是自营的运输部门或机构运输本企业产品,由于不能开具正式的运输发票,那就谈不上7%的进项抵扣问题,而能予以抵扣的则只是该运输部门或机构所发生的有关燃油、零配件等物耗所获取的进项税额。因此,需根据运输发票可以抵扣的7%与自营运输车队有关燃油、零配件等物耗所获取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是将车队独立出去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还是自营运输车队,从而确定哪一个对整个公司更有利些?现就有关税收筹划举例分析如下:
例3:大华集团公司目前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采用自营车队运输。该自营运输车队每年共计发生费用为300万元。其中燃料费40万元,零配件等1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格,则运输部门每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40万元+10万元)×17%]。进行测算分析后拟将运输车队分离为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仍然是为本集团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每年向集团公司内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收取运输费用共计300万元,并提供正式运输发票。运输公司应交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和销售公司则按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分析分离方案对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影响。
1.分离后生产和销售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万元×7%=21(万元)
2.运输公司应交纳的营业税额=300万元×3%=9(万元)
这样一抵一交,整个集团公司实际享受到的抵扣税额为12万元(21万元-9万元),从而自营运输车队节约了3.5万(12万元-8.5万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将运输部门独立出来后,接受运输服务的单位按7%抵扣,而独立出来的运输公司则要交纳3%的营业税。因此真正能抵扣的税率为4%(7%-3%),现寻找一个自营运输车队与独立运输公司抵扣率相等的平衡点,此时运输部门燃油、零配件等物耗所占整个运输费用的比重为R,总的运费为P,即:
P×R×17%=P×4%,R=23.53%,这说明当物耗比例低于23.53%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则应采用独立运输公司方式;反之,当物耗比例高于23.53%时,则应采用自营运输车队方式。
四、利用固定资产再投资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之规定,国家鼓励本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在所得税抵扣上给予优惠政策,规定在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继续抵免,但投资设备抵免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可以用税前利润先弥补亏损,补亏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方案选择时,有可能对旧设备项目进行改造,享受投资设备的40%可以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选择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投资相关预测时,应准确选定投资方案,从而达到减少税负之目的。现举例分析如下:
例4:正华公司由于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近两年累计发生亏损300万元。目前可利用资产抵押从银行获得5年期贷款1,000万元。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提出两套方案。方案一:对本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其中购买国产设备800万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改造政策,该技改项目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额的40%可以抵免所得税的政策。方案二: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共计需投资1,000万元。假设投产后两方案产生的相关收入、利润和其他税费均相同。两方案投资的有效期均为五年,投产后两方案每年的利润情况相同:第一年200万元;第二年40(3万元;第三年300万元;第四年250万元;第五年150万元。现比较分析两个方案五年总的税负情况如下:
方案一:投资购买国产设备800万元的40%,即320万元可以抵免所得税额,第一年的200万元和第二年的100万元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二年至第五年共计应交所得税额为33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33%],实际交纳所得税为10万元(330万元-320万元)。
方案二:由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进行独立核算,因此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第一、二年免交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应交所得税额为105万元[(3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15%]。
比较两套方案:第一方案比第二方案节税95万元(105万元-10万元)。鉴于对上述方案的分析,企业在选择项目投资时应考虑的是利用技改购人国产设备可以抵免所得税总额,这需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总额之间进行比较进行决策。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