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先要搞懂政策
录入时间:2006-04-11
某机械配件厂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兼营受托配件加工业务。为了实现对加工业务既有收益又能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设计了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将为另一家企业加工的货物,在做进料时进行了全额支付,并与对方讲好,加工费掺在材料费中结算,然后加工生产,并将产成品再销售给委托加工的另一家企业,这样就变成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并以为,通过此方案可以在增加销售额的同时,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可谓一举两得。
但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经过比较、核对,又到委托加工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审查该企业业务合同和往来账后认为,该批产品虽然是从另一家企业购入的,但是合同约定了产品加工要求和收购价格等事项,尽管是通过加工后再返销给另一家企业的,实质上仍然是一笔委托加工业务,是不能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还优惠的。税务人员又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承认实际上就是一宗委托加工业务;经进一步到银行查询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证实了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的结算汇款来往。但该机械配件厂坚持认为,上述业务应当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了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可见,企业筹划一定不能凭着感觉走。税收筹划一定要吃透政策,切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尤其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那是有很多前提条件的。例如,民政福利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享受了。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风险,切忌盲目操作。目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悄然兴起,但岂不知税收筹划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筹划失败、运用政策不当、操作失误的案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