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海外公司任职先了解税收协定
录入时间:2006-02-28
春节前夕,供职于某滨海城市一家独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小黄打电话说:春节过后,因公司拓展国外市场的业务需要,他将远涉重洋前去澳大利亚担任高级主管,并询问公司前去澳大利亚投资办厂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他个人在澳大利亚工作取得的收入肯定要比国内高出许多,要是被重复征税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将会有怎样的处理结果?要是在澳大利亚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该怎么办?其实,小黄询问的这些问题是外向型投资企业和涉外打工者在国外经常要碰到的现象。
不同国家的征税办法和征税标准各不相同。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不断增多,带来的税务问题也就日益突出。
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在为对外投资者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加强税务相互协商制度建设。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办法》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我国“走出去”
企业或是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纳税人国内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
税收协定的执行,将消除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促进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内的税收征管。
然而,由于我国一些“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对税收协定不了解,在海外遇到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或税收歧视时,不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企业甚至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家利益也受到损害。再加上“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国外由于法律障碍、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因素影响,很难自行解决这些问题。
比如前面的小黄,作为国内企业的财务人员,被公司派往澳大利亚的分公司担任高级主管,其工资薪金全部由国内总公司发放。根据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规定,只要小黄在澳大利亚的居住时间没有超过183天,他就属于非居民,那么他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只需在国内申报而不用在澳大利亚申报的。假如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要求其申报个人所得税,而小黄事先没有查询出国涉税事宜,在面临罚款的情况下,他或许就不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利益,只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或是个人,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注重投资环境和投资市场调查的同时,也要注重投资政策的调查,了解注册公司的程序、手续和费用以及投资法律,吃透有关法律,并注意选择与我国签有双边互免重复征税和双边保护政策。目前,我国总共对外签订了87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和澳门),已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有78个,唯有充分了解才能充分享受平等待遇和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应当及时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以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