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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公司享受涉农优惠政策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6-01-19

  基本案例
  赵某长期从事特种水产养殖,经过l0多年的研究摸索,他培育出一种产量高、质量好的水产新品种,其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同类的养殖户。2001年,为了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赵某与他人联合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其新品种水产品的培育、养殖和销售,并注册了自己的品牌商标。该公司承包了2000多亩水面.并雇佣农民工为其管理,当年实现销售500万元,获利1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2002年5月,该公司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其补缴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33万元以及相关滞纳金和罚款。赵某接到通知后十分惊讶:难道从事农业生产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当地规定特种水产养殖免征农业税)。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
  定,对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组织办法》规定;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农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第③项规定的,也可享受重点发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以上政策可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虽然可以免缴增值税,但除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农头企业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将经营所得分配给个人股东,还需要扣缴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
  2002年6月,赵某邀请某税务事务所帮助其进行税收筹划。税务事务所的同志对其经营情况深入分析后,提供了以下筹划方案:
  该公司不再从事特种水产品的生产销售.改为由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当地农民合伙生产销售特种水产品。公司股东同时参与多个小型合伙团体,每形成一个小合伙团体就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公司股东与农民实行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营方式。公司可变更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缩小为提供特种水产养殖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有偿提供商标品牌。这样公司生产销售特种水产品收入就转化为股东个人的生产经营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因此,如果按照税务事务的筹划方案实施,对于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当地农民合伙养殖取得的收入应当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取得的养殖业技术服务收入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注: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养殖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公司只需要就品牌使用费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效果
  从2002年7月开始,赵某及其他股东逐步实施了税务事务所提供的筹划方案。实施筹划方案后。除了取得了预期的节税效果外,还获得了重大的意外收获:一是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二是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四是减少了风险。
  过去公司单独养殖时,如果出现自然灾害等情形,公司将会产生巨大的损失。实行个人合伙样之后,少数和或团体出现损失不会影响整体收益,即使出现大面积自然灾害,由于损失有参与和获得农民共同分担,公司原股东的可能产生的直接损失也将远远大于公司单独经营可能产生的损失。
  筹划点评
  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且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比照上述筹划方案实施。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是林业,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可不必进行上述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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