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1)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四、融资租赁信托法
(一)融资避税筹划
融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
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
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谈不上。然而,怎样
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来说,
筹资方法有:(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2)金融机构贷款;(3)自我积累;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
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
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
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
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
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的
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他们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或小。从
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
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
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
用与金融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
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我积
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
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
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
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
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从避税角度看,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
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资金往
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往往是实行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比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而且由于机构
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实行互
利困难些,特别是在避税这一问题上。因而利用这一方法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
与金融机构贷款不同的是,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避税提供较有
利的条件。这是因为企业及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
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表现在提高利息支付,减少
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税额,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多样化、企业化,企业与银行之间也
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即企业与金融机构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
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再用某种
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其他
金融服务。这种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我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
非违法的,因而属于避税筹划的范畴。
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融资拆借相比,企业内部筹款或发放股票的灵活性更大,
因为这时的纳税企业背后是成千上万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股息往往具有
很强的吞噬利润的能力。在对股息收入征税很不完善的当前,利用这方面的税法漏洞
和不完善进行的避税行为相当普遍。
(二)租赁退税筹划
从避税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
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
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
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盈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
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
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
惠待遇。
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它们之间两个分主体分
别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从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
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
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
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进行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
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这一点租赁与筹资
法中的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毕竟租赁可以使承租者马上可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并很快获得收益。
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避税是将承租人经营所得利润以一部分支付租金来降低承
租人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然而经营租赁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即租
赁设备的折旧问题。对出租者和承租者来说,折旧额的多少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
金收入。一般作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
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
折旧期限怎样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与避税直接相关的。
(三)信托避税筹划
信托避税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
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来利用税收优惠的一种避税方法。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
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等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义
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譬如,上海浦东区一集体企业1983年将整个企
业财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一信托的财产。1984年该企业年利润收入1347元,
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
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78.21万元,躲开了420余万元的税额。
更一般的情况是信托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比如,泽西信托建立在泽西
受托人所在地。但是,如果委托人希望的话,一项百慕大或巴哈马信托可以具有列支
敦士登的受托人,并在瑞士实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加勒比地区的避税地转
移出来,被指定交到列支敦士登、泽西、根西的受托人受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
地分处异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受托人与信托资产常常是相互分离的,信托实属虚设。
常常为纳税人乐意接受的一个主意,是应当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
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其所得无须缴纳当地税收的
方式来注册和进行管理。
总之,为了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不同纳税人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
精心安排组织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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