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45)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二、人的筹划——关键环节
人的筹划是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良好制度运行需要人才能执行。如果不把合格
人员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就不能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就不能建立一个效率
高的税务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要使税务机构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税务
机构能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才,同样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
必须合理地给他们安排岗位,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涉及到公职人员管理时,需要
相关专业知识,如人力资源管理等;需要其他部门、机构、单位的协作。
(一)进入机制
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作为公务员的父亲犯罪并受处罚,则其子不能再从事
公共职业。我们暂且不论这条规定是否合理,但就其本身而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
职岗位的廉洁、高效。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2
0世纪70年代初,由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美国文官委员会(现在叫人事管理总署),
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
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口头谈话或口头测验等。
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如下方面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1.学历。在承认以学历取人具有局限性的同时,我们又不能不关注学历的重要
性。毫无疑问,学历并不能概括一个人能力的全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
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如鱼得水,游刃有余,而有些人的确只是“高分低能”,到处
碰壁。这是因为社会毕竟与学校不同。在学校,对单一目标——获取高分的培训,练
就了学生超强的记忆力,而弱化了学生动手、动脑处理生活、社会问题的能力。然而,
不得不承认,拥有高等学历也就意味着受到了完整、系统的职业培训。因此,一方面,
不能把持有高等学历的人毫无保留地接纳到公职机构中;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忽视
学历,应把学历作为进入公职机构、晋级或提升以及加薪的前提条件之一。
2.考试。考试是一项古老的教育制度。这一制度破除了“上品无寒族,下品无
士族”的门阀制度,有利于下层人才的选择、提拔。考试有三种基本形式:笔试、口
试和操作。笔试最为普遍。操作考核是证实某种工种如打字、驾车或门卫等所必不可
少的特殊技能。口试一般与笔试配合进行,如先通过笔试的求职者才能再进行口试。
在这种情况下,评分可这样计算,笔试考试在总成绩中占70%,口试占30%。有
时,提升公职人员,可单独通过口试考核。当然,对考试的争论几乎是与考试的出现
一同产生的。考试能多大程度地体现参与者的能力?考试有没有公平性、准确性、可靠
性?诸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必须承认,对人员选择(雇用)决策的过程
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单凭考试无法体现出这一过程的全貌。
3.高薪。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有两种:一是顺手牵羊,
打家劫舍。因为他是代表权力部门去执法,所以老百姓都怕他,敢怒不敢言,怕他变
本加厉。久而久之,这种行为就成习惯了。二是执法人员与不法分子共谋,串通起来,
损害国家利益,积聚个人财物。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利益诱惑的这些行为是源自低工
资与高收入的反差,并因此而产生的不平衡的心理。高薪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执法人
员的贪污、共谋等腐败行为。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务执法情况的对比,就
可以看出高薪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井井有条,
一方面是由于法制环境较好,法律制度健全,纳税人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
就是执法人员中侵犯纳税人权利和犯法的机会成本较大,因为执法人员有高福利和丰
厚的薪水。而在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加法制环境的不完善使得执法人员经常为自己谋
求私人利益。
4.年龄。年龄应作为选择、提升公职人员的条件之一,但并不能简单看待这个
问题。年龄大的人有经验,但记忆力稍弱于年轻人。他们在笔试方面可能要稍逊于青
年人,在口试和操作技能方面占有优势;青年人在笔试方面占有优势,在口试和操作
能力上处于劣势。我们讲,“吐故纳新”是生命循环的自然原则,机构也概莫能外。
同时,从就业角度讲,也应适当考虑刚进入社会的青年人。安排适当的职员年龄结构
对机构的发展也是颇为重要的。
5.个人信用。上述新加坡规定实质上是在确定个人信用。父辈廉洁与否构成子
辈个人信用函数的一个变量。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
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
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伸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其
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二)退出机制
欲保持机构生命力,激发公职人员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
失职和舞弊人员就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检讨、减薪、停职、降级、解雇等。
为机构人员建立数据库,详细记录公职人员的年龄、功绩、工资、学历等,并把这些
指标数量化,便于相互间进行比较,作为激励或处罚的依据。数据库应每隔一段时间
就相应更新一次,保持资料的及时性。当然,在构建退出机制时,我们不能忘记错误
的一方可能不在于雇员。针对这种情况,可设立类似美国的功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
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才能使退出机制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
曲,成为实现不良动机的手段。
三、征管程序筹划——中心环节
对纳税人而言,征管程序意味着纳税程序,即指国家规定的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
务的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制度、法定程序及先后顺序。我国在多年的实践中形
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程序。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
征收、税收保全机制以及纳税检查。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
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
国籍、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都属于进行纳税登记的范围。在对税务登记进
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即只包括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2.充分发挥登记证的作用。确立登记证的地位,让它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
确保人人有税务登记证,确保法定纳税义务人员履行纳税义务,实行普遍的纳税申报
制度。例如,在荷兰,税务部门为每一位公民建立一个终生的社会财政号码即税务登
记号码。没有税务登记号码,在荷兰是找不到工作的。税务登记证应做到:全面性即
税务登记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准确性即税
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即为现实的纳税人;低廉性即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花费
的时间、金钱以及精神损失都达到最低程度;许可证原则即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既可
办理法律规定的税务事项,也可以此证明身份并因此而受到税务人员尊敬等;惩罚性
即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了纳税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
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损毁、买卖或伪
造,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二)账证管理
账证管理包括账簿管理和凭证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性、完整性、耐久性、
规范性。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的名称和日期齐全、业务内容有摘
要以及人员盖章签名要齐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办理
征收义务,核实应征税额,开展纳税凭证检查的依据。纳税申报经历了两次革命。第
一次是从税务官登门征收到自行申报。第二次是从自行申报到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为
纳税人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通过一定的征收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的活动。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定额、委托征收、代扣代
缴、网上交易征收等。
(五)税收保全机制
税收保全机制有:纳税担保机制;强制扣押机制;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银行
存款;限制纳税人人身自由等。
(六)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检查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有效的
监督方法。通过纳税检查,可以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执法人员
的责任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纳税检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
法规的遵守情况;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经
济核算情况。从不同角度看,纳税检查方式的划分多种多样,如按查账的顺序可划分
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查账的范围和内容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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