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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39)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 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 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 者证据,并作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 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该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申请人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定: 1.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 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通知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与否,均应继续复议程序。复议机关认为应该停止执行具体行 政行为,应制作“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议申请应停止复议: (1)不可抗力。 (2)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变更是指复议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如作为复议申请人 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有权参加复议的人来参加复议的;作为复议申请人的法人或 组织被撤销、变更、合并,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来参加复议的;作 为复议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发生撤销、合并,税收管辖发生变更,需要等待承受其权 利义务的税务机关来参加复议的。 (3)与法律、法规抵触。与法律、法规抵触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税收法规规章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及其上级税务 机关均无权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在有权机 关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复议。 停止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制作“停止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停 止复议的原因。停止复议的条件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停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 间内。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1.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分 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 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 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7)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 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8)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复议文书的送达 复议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方式,把复议文书交给复议参加人 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应根据复议决定的 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盖章。因此,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只限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一 般文书可以采用的公告送达方式不再适用。若送达人不在,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 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收发部门签收。 (二)复议决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将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但申请人如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对于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绝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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