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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进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1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 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 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 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 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纳税筹划的重心所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 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 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 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 税价格。这一点当您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尤显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您认为这是多此 一举,事实上,当您多交税的时候,海关人员也许在嘲笑您的“不智”。因为税法明 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果不单独列明的,则不予以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纳税筹划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您为 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您的行为将不再是纳税筹划,而是违法的 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 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关通知有关进出口 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低报价格逃、套外 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 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 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纳税筹划,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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