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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10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事项

录入时间:2024-12-31

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传来消息,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明确10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通知》提出,统筹我省现有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制度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基本平移地表水、居民生活、水力发电等税额标准,继续对涉农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不增加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促进节约用水,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过度使用地下水等不合理用水需求,适当提高直接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税额标准,促进其优化调整用水结构。

《通知》明确,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季申报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具体按照水源类型、取用水类型以及地区类别分别确定税额标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内免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州)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40%,所在市(州)分享60%。各市(州)与县(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通知》规定,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除城乡居民用水、水力发电外,对超出计划或定额用水分三档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整本地区城镇供水价格时,逐步将核价文件终端水价构成中标注的“水资源费”统一规范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户水费缴费单据上也按上述方式一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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