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12-11
山东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办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调整,坚持税负总体平移、强化分类调控、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在贯彻国家改革政策的同时,维持山东省现行政策框架和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确保不会给居民用水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同时,进一步突出税制激励导向,充分发挥水资源税在节约用水、支持“三农”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激励作用。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12月起,山东省作为10个试点省份之一率先启动水资源从“费”到“税”的改革,以税收杠杆调节引导取用水结构优化。今年12月,水资源税全面推开,全国范围开始统一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开展试点的10个省份需按国家统一的试点政策执行。据介绍,国家的改革政策与山东省前期的试点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但在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分类、计税扣除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并新增了地方部分减免税授权,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具体到《办法》中,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类确定税额标准。保持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不变,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调整一般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将特种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并简化税额标准,便于实际操作;适当从高确定“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目前,山东省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通知》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的“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办法》将“漏损率”(仅指管网配送环节的损耗)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扣除标准,山东省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实施减征百分之九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实施暂免征收水资源税的措施,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山东省积极探索水资源税改革管理新路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是用水结构显著优化,在政策引导下,相关企业主动关闭自备井,连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改用地表水等其他替代水源。2023年,全省地下水取用量为71.08亿立方米,较改革试点前下降8.63亿立方米,地下水漏斗区面积由改革前1.42万平方公里缩减至8386平方公里,缩小40.9%,地下水超采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其次是用水方式得到合理转变,通过对超计划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实施加征,倒逼高耗水、粗放式的取用水企业算好“绿色账”“节水账”,更加主动采取节水措施、实施技术改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果显著增强。2023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18.57亿立方米,较改革试点前翻一番,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8%。在此过程中,山东依托征管新模式,水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更加优化,对无证取水等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纳税人依法取水、依法申报意识明显增强,依法集约取水用水机制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