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12-04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引导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投资、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目录》上一版本是2020年本。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优化布局,推动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新格局。
具体看,新版本《目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修订后,新版本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
据了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人口占全国约27%,地区生产总值总量占全国约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