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08-2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这4个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这批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查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及相关犯罪力度,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助力营造公平、和谐、有序、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S贸易有限公司、B经贸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等三家企业)。
何某斌,S公司等三家企业实际控制人。
黄某平,S公司等三家企业股东、管理人员,香港J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
余某芬、赵某贞、陈某荣、倪某丽、周某兰、关某明、冯某宏、廖某雯,均系S公司等三家企业雇员。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J公司等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价税合计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某鹏、梁某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价税合计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S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斌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陈某江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S公司等3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陈某江等3人提起公诉。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S公司等三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S公司等三家企业七千五百万元到三千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何某斌、黄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陈某江等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到罚金不等。宣判后,何某斌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对该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本案中,S公司等三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51亿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7500万至3200万巨额罚金,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何某斌、黄某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对罪行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
(二)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司法机关要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一体化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摧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生态链。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何某斌、与何某斌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某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江等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斩断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形成震慑效应。
案例二
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经营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数罪并罚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黄某鹏,S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实际控制人。
邱某富、邱某财、黄某苗、邵某云、余某玲、温某玲、肖某、王某容、余某洁,以及叶某玲、汤某芳等4人,均系S公司雇员。
刘某,X皮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
陆某杰,报关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鹏与邱某富、邱某财、刘某等人合谋,以正规经营公司为幌子,通过买单卖单、虚构货物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过共同控制X公司等“壳”公司的经营权,将市场上有实际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换成上述“壳”公司的出口外贸单,然后通过购买虚假的报关单、虚假的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的手段,以上述“壳”公司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鹏伙同邱某财等人通过QQ、微信等形式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汇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币汇入黄某鹏等人在境外开设的公司对公账户中,使用黄某鹏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账给外贸客户,经审计,被告人黄某鹏等人以上述方法买卖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1.12亿余元。
2015年11月开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买单报关”(即客户有出口需求但没有出口经营权)外贸客户委托报关出口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真实的出口报关资料。黄某鹏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陆某杰合谋买卖报关单牟利。黄某鹏控制的S公司将真实的报关资料(包括货物柜号、装箱单、订舱单等)出售给陆某杰控制的报关公司。陆某杰将上述报关资料套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向海关申报取得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然后将报关单卖给上述报关单上的申报经营单位牟利。之后,陆某杰按约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黄某鹏控制的S公司支付费用。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黄某鹏指使余某玲买卖报关单共计83份。此外,黄某鹏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报关业务,私刻伪造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章1枚。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黄某鹏等15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黄某鹏等11人提起公诉;同日对起次要作用的受雇普通员工叶某玲等3人相对不起诉,对汤某芳存疑不起诉;2021年4月22日又补充起诉了黄某鹏等6人骗取出口退税的部分犯罪事实。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黄某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百二十三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邱某财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处罚金六百一十二万元、三百零八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邱某富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黄某鹏、邱某财、邱某富等6人上诉,2023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现出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查实相关人员在买卖关单、非法购汇、配货配票等环节,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依法准确认定罪名罪数,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数罪并罚。本案中,犯罪团伙开展非法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一开始并非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是直接从中牟利,在案证据证实,指控的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均未与涉案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重合,不属于牵连犯,分别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完善证据,查清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准确区分主从犯,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主犯,从宽处理从犯。本案中,经补充侦查,追加认定主犯的犯罪数额,并补充起诉了主犯黄某鹏等人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参与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的余某玲等多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对涉案公司普通员工叶某玲等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罪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卢某锋,A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总经理。
林某、黄某琦,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詹某可,深圳市C报关行员工。
贺某,棉纱从业人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黄某琦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向詹某可等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通过其控制的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根据上述伪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某锋在明知上述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28万余元,剩余86万余元因被发现骗税未得逞。卢某锋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所获的428万余元赃款由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后,卢某锋分赃获得人民币171万余元,林某、黄某琦共同非法获得人民币257万余元,A公司也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贺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某棉业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税额人民币24.72万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林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林某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后,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以卢某锋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贺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5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卢某锋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贺某提起公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还向A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业务监管。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某锋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卢某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对黄某琦等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卢某锋、林某、黄某琦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以公司为载体实施,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依据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证据,予以准确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犯卢某锋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司法办案机关办好案件,既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从严惩处犯罪,追究刑责,又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漏洞,从社会治理角度及时提出完善建议。本案系犯罪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案A公司从董事层到普通员工均对外综服平台业务不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及经营管理模式均由卢某锋整套沿袭搬用自其他公司,实操中工作人员发现“跟客户之间的供货协议,晚于客户货物报关出口”等不正常现象,也未深入研究或逐级上报,最终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总结涉案企业境外账户异常、商业行为异常、内部人员异常等多个经营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多个层级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并督促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外综服平台企业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罪 犯罪数额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胡某粮,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L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
叶某强,X公司、L公司法定代表人。
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均系胡某粮公司员工。
郑某,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施某建,买卖报关材料中介。
2012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粮利用Y公司等八家外贸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叶某强、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郑某等人,虚受由胡某粮实际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还向被告人施某建等人购买外贸提单、放行单、报关单等报关材料,向他人购买外汇,伪造虚假的外贸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胡某粮系骗税团伙主要负责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14亿余元。叶某强负责购买外汇和帮助购买报关材料等相关事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3人,受胡某粮雇用和安排,分别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和报关材料,参与制作会计资料、汇款转账等,帮助骗取出口退税。施某建向胡某粮等人出售外贸单证等报关材料,帮助骗取出口退税。郑某通过Y公司配合骗取出口退税。案发后,胡某粮以涉案公司名义退出违法所得共计88.6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施某建退赃20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胡某粮等7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本案审查起诉及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存在真实贸易的情况,经对涉案企业资金流水进行逐笔追查,并与在案书证、言辞证据核对,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为1.114亿余元。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胡某粮等7人提起公诉。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胡某粮等7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胡某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胡某粮、娄某瓯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数额。犯罪数额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条件和法定刑升格条件,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是办好此类案件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以在收集完善与数额认定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审计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指控的犯罪金额。本案中骗税团伙作案时间跨度达8年之久,涉及上游开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办案机关立足完善证据体系,多次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面商,通过设定对敲交易匹配条件,执行商定程序,精准传递办案需求,形成与在案证据相呼应的第三方报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精准指控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办案机关在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数额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方面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国家损失,另一方面在案件侦查阶段查明的罪轻罪重情节的基础上,在案件起诉阶段依法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犯罪嫌疑人退清赃款,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额及所提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