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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塞(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解读

录入时间:2024-07-02

   一、中塞(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将于7月1日实施

  中国—塞尔维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塞自贸协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减让安排,双方将分别对90%的税目相互取消关税,其中超过60%的税目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双方最终零关税税目的进口额比例都达到95%左右。

  塞方产的发电机、电动机、轮胎、牛肉、葡萄酒、坚果等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时,关税将从目前的5%-20%逐步降至零。同时,我国产的汽车、光伏组件、锂电池、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耐火材料、部分农水产品等产品进入塞方市场时,关税也将从目前的5%-20%逐步降至零。

  中塞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是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又一重要实践,也是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重要成果。中塞双方通过自贸协定实现高水平相互开放,为双边经贸合作建立新的制度性安排,为两国企业创造更加优惠、便利、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深化中塞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注入新动能。

  二、原产地规则保障中塞原产货物享受协定优惠

  为了确保中塞自贸协定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24年第74号,公布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符合原产地管理办法的货物在我国申报进口时可申请享受中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原产地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原产地标准以及直接运输等辅助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原产资格;二是原产地实施程序,主要是规定了进出口义务,原产地证明和原产地核查等程序性内容,主要是为了确保原产货物能够合规申报享受关税优惠。

  (一)原产货物。

  原产货物包括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仅使用来自一方或者双方原产材料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符合以上的原产货物就可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二)直接运输规则。

  中塞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对于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塞以外国家和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果满足协定规定的具体要求,可视为在中塞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三)原产地证明。

  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商业单证上。原产地声明自发票或其他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并可在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开原产地声明。

  (四)证书的申领。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五)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塞自贸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进行申报。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6”。同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适用中塞自贸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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