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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转法人企业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

录入时间:2011-12-14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就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提到,在20117120121231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7120121231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1231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630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同时,在2008992009630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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