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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1号颁布时间:2005-08-19

     2005年8月19日 国税发[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于2004年9月1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 3月1日和200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 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生效,自2006年1 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4年9月28日以国税函[2004] 11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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