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朝两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有关税收条款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21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国税函[2002]1021号
天津、上海、广西、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根据交通部转发的关于中、朝两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
5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于
2002年6月14日签署并自2002年10月6日生效。该协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一方航运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取
得的收入和利润,在缔约另一方免予征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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