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7]51号颁布时间:1997-04-08
国税发[1997]51号 1997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7日在拉脱维亚首都里加签订的《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拉脱维亚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1月
21日和1997年工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30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1997年1月27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
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国税函[1996]404号文印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