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7]52号颁布时间:1997-04-08
国税发[1997]52号 1997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牙
买加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我国政府
和牙买加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2月1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
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
自1997年3月1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
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