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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议定书

颁布时间:1995-05-17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 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本协定不应影响两国政府于1992年3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海运协定有关规定的执行。 二、双方认为,只要越南根据其税法对股息不征税,其现行利润汇出税应视为第 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对“股息”征收的税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1995年5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 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钱其琛(签字) 阮孟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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