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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颁布时间:1995-0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在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 部分: 一、在本协定中,“总机构”一语,在斯洛文尼亚是指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在斯 洛文尼亚建立的任何法人实体。 二、关于第八条,斯洛文尼亚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来源于中国的 所得,应在中国免征营业税;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来源于斯洛文 尼亚的所得,应在斯洛文尼亚免征可能征收的类似中国营业税的税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斯洛文尼亚 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仲藜(签字)       伊万·塞尼查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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